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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春耕在即,莫让“无险”农机误了农时

  

 

 

春回大地,春耕生产陆续启动,拖拉机等农用机械频繁穿梭于乡村道路与田间地头,交通安全风险随之增加。近日,兴庆法院交通巡回第一法庭审结一起小型客车追尾拖拉机交通事故案件,因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再次敲响警钟:交强险是法定必投,农机也不例外!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何某驾驶小型客车搭载撒某与前方同向马某驾驶的拖拉机牵引平板车发生追尾碰撞,马某驾驶的平板车用于农田作业,未经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事故造成何某、撒某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撒某无责任。后撒某与何某、马某协商赔偿事宜,与马某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凡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于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均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本案中,被告马某驾驶的拖拉机以动力装置驱动于公共道路行驶,其机动车属性及投保义务不因主要用于农田作业而改变,故无论行政监管如何分类,民事法定义务不可豁免。因事故发生时被告马某驾驶的拖拉机牵引平板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判令马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投保交强险”引发的赔偿纠纷,给广大农机车主及驾驶员敲响警钟:

1.农机也需持险上路。很多驾驶员误以为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大多数在田间地头作业,偶尔上路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但根据相关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均属于机动车,需依法注册登记、定期安全检验、依法投保交强险。

2.未投保交强险,出事“自担风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赔偿项目分为医疗费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春耕在即,农机作业时间长,早出晚归是常态。春耕不误农时,安全不忘法度。法官提醒广大农机驾驶员,出车前务必依法上牌、及时检验车辆、按时投保交强险,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平平安安忙春耕,安安心心促生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撰稿:高广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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