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法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后,针对加油机设备损失部分,首先联系生产厂商确认该设备已不具备维修可能,随即迅速组织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加油机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其价值为4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停运损失与漏油损失的认定上,石油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应以加油站全部六台加油机总利润为基础,按停业时间平均分摊计算,初步估算高达百万元;漏油损失则应依据监控显示的漏油时长据实计算漏油量。对此,赵某及其保险公司均表示强烈反对。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石油公司将单台设备损坏与整体运营损失混为一谈,缺乏合理性。在实际经营中,加油站本就存在设备轮换保养、检修及根据客流情况调整使用的常态,单台加油机的停用并不必然导致整体收入下降。因此,停运损失应以该加油机在事故发生前后的实际营收差额为计算依据。关于漏油损失,加满一箱油通常需2分钟左右,原告仅凭一段5分钟的监控视频即主张漏油损失达2万元,显然与常理不符。
经法官释法析理,三方当事人均认同该公平合理的计算方式。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保险公司赔付石油公司设备损失4万元及漏油损失4000元;侵权司机赵某另行赔偿石油公司停运损失及鉴定费共计9000元。至此,这起涉及“天价索赔”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撰稿:厚小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