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兴庆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案件进行时丨个人信息勿出借!

  

 

 

案情还原

原告将个人信息借给朋友,用于代发工资。原告报名参加某事业单位实习资格审查时,发现其与被告某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从而导致审核结果未通过,原告失去就业机会,因此将被告公司诉至兴庆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缺乏双方真实、有效的合意,该合同不成立,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身份信息与自身建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及姓名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充分了解信息用途及潜在风险的情况下,草率地将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出借给朋友用于代发工资,对自身信息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公司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因无法参加事业单位为期一年实习所造成的工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认为该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其主张的社保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实际提供劳动,该部分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此外,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引发的侵权纠纷,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个人信息非“私物”,不可随意出借。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一旦脱离本人控制,极易被滥用,甚至使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法律责任。

二、冒用他人信息须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冒用他人信息,侵害了他人利益,依法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每个人都是自身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须明确用途并保留凭证。一旦发现信息被非法使用,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法律救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梁太和

来源: 责任编辑:
☆ 兴庆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兴庆区人民法院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