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死亡与车祸有无因果关系为准
耄耋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两个月后突然死亡,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司机赔偿,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老太已有八十岁高龄。2016年7月18日下午,王某驾驶小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某街道左转弯时,与横过道路的李老太发生碰撞,造成李老太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李老太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脑震荡,左踝部韧带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三天后门诊复查。2016年9月20日,李老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李老太的子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认为李老太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失应不予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老太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无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次日,李老太到医院就诊,医生的诊断为脑震荡和左踝部韧带软组织损伤,不适随诊。事发后四天,李老太到医院进行复查,后再无相关就诊记录。李老太的门诊病历记载其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压病史,其死亡前两日到医院就诊,诊断载明其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同时,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李老太死亡的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最终,法庭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后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