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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闯祸 狗主人担责

  

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如今许多市民家中都时兴饲养宠物狗,不少人还把宠物狗作为家中的一员倍加呵护。然而,饲养宠物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看管不当,宠物就有可能给主人带来不小的麻烦。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被小区内邻居饲养的宠物狗惊吓摔倒受伤,要求狗主人赔偿的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男子的诉请。

申某与许某均系银川某小区的住户,2016229日晚,申某在小区附近的北塔湖边散步时,遇到许某正带着自己饲养的杜宾犬遛弯。看见申某后,该犬吠叫着扑向申某,申某受到惊吓往后退步时因地面不平整摔倒受伤,致使右膝关节交叉韧带等部位损伤,后到医院就诊并治疗。申某受伤后,找到许某要求赔偿,然而双方经协商并未达成一致,遂申某将许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关于被告饲养的狗是否追咬或者扑向原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申某称被告饲养的狗扑向自己,使自己后退躲避时跌入后面的坑里,导致受伤。被告许某则称,自己在遛狗过程中,原告申某突然出现,狗是由于受到惊吓才朝原告叫了几声,而原告跺脚驱赶狗,因地面有个坑才将脚崴了,狗并未咬到原告。

法庭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就诊病历等,可以确认原告损伤与被告饲养动物惊吓或者扑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申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主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确定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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