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创业再难,用人单位也需守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签合同,又遭公司辞退,公司还没给我交社保,这个闷亏我该吃吗?”刚被公司无故辞退的李某思前想后最终决定前往法院起诉,为自己讨个公道。
原来,2016年6月李某受聘到某公司上班,任营销顾问,公司向其承诺每月待遇为月工资1800元加销售提成,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31日,该公司将李某无故辞退,且仅支付了7月份的工资加提成2996元,6月份的工资与8月份的工资以及该两月提成一直未支付,也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被辞退后,李某与公司协商不成,便起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自己在职期间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公司需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支付原告李某3300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承办法官提示,虽然被告系小微企业,公司处于刚起步阶段,规模小、业务少,但是作为用工主体,不论创业有多艰难,也要守法经营,招聘劳动者就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