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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办婚礼未领证,收取彩礼应退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37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59月,原、被告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双方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短短数日即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双方的感情,被告离家并一直推脱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开始分居,并为彩礼问题及其他经济问题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彩礼70000元及赔偿婚礼费用60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彩礼70000元,但认为双方举办了婚礼,已经共同生活6个月,故不同意返还彩礼及赔偿婚礼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没有登记结婚的意愿,原告在与被告缔结婚约时给付被告70000元彩礼的行为虽然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是以原告与被告结婚为目的,现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办理了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6个月,故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

法官说法: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礼仪对当今的婚姻仪式仍有重要影响,其中的纳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就是我们现在的给彩礼。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彩礼数额也是水涨船高,仪式的举行原本是为了新家庭的顺利建立和生活,但实践中不乏早夭的婚姻,此时,高额的彩礼便引发了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本案就属于第一种情况。彩礼作为一种婚俗习惯有其存在的意义,很多女方父母也会将收取的彩礼贴补给新婚的子女,使他们在家庭建立之初就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但如果收取彩礼时不顾及客观的收入情况,要求过高,将婚姻变成一场交易,最后受伤将是两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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