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陆某为装修新房从张某处购买了价值9400元的地瓷砖,并于当月进行了铺贴。但三个月后,陆某发现铺设后的地瓷砖存在严重色差,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察,经现场查看,铺设在涉案房屋内的地瓷砖确实存在明显色差,用肉眼即可分辨。但商家张某认为该色差属于生产厂家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且陆某并未及时跟其联系调换瓷砖事宜,所以相应损失应由陆某、厂家和其共同分担。法院认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跟本案有利害关系,2017年6月1日,根据陆某的申请将该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地瓷砖在铺设后出现明显色差,销售者张某也予以认可,且该色差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若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地瓷砖清除后重新购买瓷砖并进行铺设,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张某作为销售者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向生产者追偿。本案最终判决张某按照陆某所购地瓷砖价值的三倍向陆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