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准,买房这么大的事儿一般都会对房产登记无比看重,可是兴庆区的老王却因觉得过户的税费贵,买房11年都未办理过户手续将自己搅入了一场不必要的纠纷。
事情要从一件执行纠纷说起,胡某因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兴庆区法院判决要求胡某偿还借款200余万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冻结登记在胡某名下的一处房产。
案外人老王很快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胡某在2004年就已经卖给自己,要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经查,2004年8月20日,老王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胡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老王。协议签订后,老王分几次向胡某支付了购房款项,胡某即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老王。但老王一直因为过户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虽已居住11年之久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按照法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老王虽居住涉案房屋已达11年之久,但其未过户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再想过户时已被法院因登记所有权人未及时履行债务该房产被冻结无法过户。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