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兴庆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男子出租房内触电 房东赔偿二十余万

  

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一男子承租郜某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房主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该男子到租赁房屋打扫卫生时,在卫生间内使用热水器后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该男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将房主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郜某辩称其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出租房屋内的热水器是完好的设备,且向承租人告知过使用方法,同时,该热水器上标有安全使用提示,热水器漏电并不是其造成的,只是单纯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对于这种隐形的、突发的、偶然性的质量问题,无法预见,自己不应赔偿。

而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及郜某的抗辩,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指出该房内的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电加热管对外壳的绝缘被击穿,造成外壳漏电,加之供电电源无接地保护,该热水器是直接安装在卫生间墙上,热水器漏电导致墙面带电。事故发生时,该男子使用湿毛巾擦拭卫生间墙面,导致触电行为的发生。同时鉴定检验过程中,发现涉案热水器无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无漏电保护器等设备,无生产厂家。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房主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该义务即为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鉴定意见,涉案热水器不符合安全规范标准,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郜某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

来源: 责任编辑:
☆ 兴庆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兴庆区人民法院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