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凌晨,马某某、殷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金尊”国际会所五楼员工宿舍打牌,期间吴某某输给马某某、殷某某几千元钱,吴某某感觉马某某、殷某某出牌时做了手脚,遂逼问马某某、殷某某,二人承认自己打牌“出老千”,吴某某便以二人“出老千”为由,持刀威胁二人,强行索取该二人现金共计15950元,黄金项链两条,涉案金额共计6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投案,并上交违法所得黄金项链两条及现金人民币1385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65261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因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