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这是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上的一句话,前夫在婚内隐瞒她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她变成被告,因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前夫个人债务,她被判决履行还款责任,从此走上了携子还债之路,而像王锦兰一样的女性并不在少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欠债务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呢?
近日,兴庆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纠纷中,夫妻协议离婚后,公公老张将其二人告上法庭,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名,主张前儿媳小李偿还由其儿子小张借下的欠款。原来,小张与小李婚后生育一女,几年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小李抚养。老张诉称儿子小张因需偿还其与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而向自己借钱,故该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理所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小张称向其父借钱偿还之前的债务后,二人开始分居,在离婚协议里没有对此笔债务进行约定。小李则辩称小张的借款是在二人分居之后发生的,其并不知情,且在二人离婚后两年之久才主张有此债务,实属疑点重重,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和老张父子之间的借贷关成立,对于该借款,小张全部认可,故应首先由小张承担还款责任。针对小张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案件焦点,法院认为虽然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均认可借款发生时二人早已开始分居,离婚协议里也没有提及夫妻共同债务,老张与小张父子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应为小张的个人债务,应由小张个人偿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老张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又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对于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幌子逃避个人债务甚至伪造、虚构债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