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经营商品混凝土销售的企业法人,丁某系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者,与A公司长期合作负责商品混凝土运输。2014年的一天,丁某与朋友聊天过程中得知,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承建某大型工程项目急需购进大量的商品混凝土,在丁某的的介绍下,A公司与该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总价上千万元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丁某支付好处费40万元。然而,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建筑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转而从其他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购买混凝土,致使该建筑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丁某返还已付好处费400000元。
庭审中,A公司认为其向丁某支付的400000元属于销售提成,虽然客观上A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故丁某应当返还已付销售提成。丁某辩称该400000元属于居间报酬,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丁某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且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与丁某之间存在书面或口头约定的销售业务提成的计算方法,且在销售金额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先行支付销售提成不符合生活常理。A公司承认其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基于丁某的介绍,A公司与丁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但因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丁某为A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A公司依约向丁某支付了40万元,双方的默示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故认定已付的40万元为居间报酬。现A公司与丁某之间之间的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A公司无权要求丁某返还 。最终驳回了A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