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一男子在酒后无证驾驶后自动投案,原本能够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减轻罪责,却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脱管,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最终被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某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至此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兴庆区二大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约270.3lmg/lOOml。
事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他却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离开银川,并更换联系方式且未告知执行机关,公安机关随即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并前往江西等地进行抓捕,最终于2017年2月22日在银川市兴庆区将其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应构成自首,但其在取保候审强制期间两次违反规定,脱离管控,不能认定为自首,应认定为坦白。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