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出生仅9天的婴儿从高处跌落受伤,随后在其成长发育过程中出现了运动发育水平落后、语言发育迟缓等后遗症,家长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获得支持。
两年前,李某某出生后9天到银川某医院做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该医院助产师柴某某在接抱李某某时,不慎致李某某从1米左右高处坠地。李某某坠地后哭闹不止,医院遂进行了紧急救治,随后又进行了多次复查。经过两年多的成长,李某某的母亲发现孩子出现运动发育水平落后、语言发育迟缓等现象,怀疑是因跌落导致的后遗症,便以李某某作为原告将柴某某和银川某医院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李某某是否因本次损伤导致发育迟缓等症状及是否需要特殊护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李某某认为医疗机构诊断的运动发育水平落后和语言发育迟缓就是本次损伤造成。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受伤后,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检查、复诊,均未见异常,说明原告伤情已经愈合恢复。从检查、复诊结果来看,原告并未留下后遗症,原告所称身体疲乏、较同龄人在发育上有很大差异是不正确、不客观的,是否留有后遗症需要通过多次的复查、诊断,并经过专业评估才能确定,原告要求赔偿相应费用的依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后多次复查,复查病历中明确记载其运动发育水平落后(异常)、语言发育迟缓,医嘱建议康复治疗、提高注意力等方面的训练,可以证实原告李某某较同龄人发育水平落后,与本次损伤存在因果关系,系损伤造成的后果。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伤,对其健康成长和发育造成了影响,较正常婴儿,其父母和家人需要付出的更多辛劳和努力,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实际是一种补偿,该主张具有合理性,应于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银川某医院作为用人单位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70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