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受38岁的马某(已判刑)的指使在银川市金凤区中海西岸东门口,用钥匙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此的宁ASZ050起亚轿车左右侧车身及前引擎盖划伤,后被告人何某某又用转头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价值6324元)。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安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成年人为泄私愤,而指使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何某某系成年人马某的小兄弟,平时经常跟随“大哥”马某吃喝玩乐,对“大哥”的照顾心存感激,当“大哥”有难时,何某某“挺身而出,愿效犬马之力”,以此报答“大哥”,最终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由此提醒广大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助人为乐是优良品德,但要分清是非曲直,不能盲目跟从,不能只讲“友情”,不讲是非,这样只能一害自己,二害朋友,三害他人,为了所谓的“哥们儿”义气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