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超载驾驶未登记的宁A37008号(套牌)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103省道灵武段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银河路与宁东重化工基地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李秀萍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颅脑及胸腹多发性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22日死亡。经鉴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亲属的带领下到灵武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东风重型自卸车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9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农村家庭拥有摩托车、大货车已不是稀奇事。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父亲自购一辆重型自卸车,从事拉土方的生意,平时赵某某经常随父亲一起去拉土方,从小耳濡目染,学会了驾驶技能,并独自驾车拉土方长达一年之久,而其父亲自认为孩子很聪明,能为家庭承担重任,很是自豪。而赵某某发生事故时慌了手脚,不知如何处理,酿成此悲剧。在此提醒家长们,由于未成年人未经过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考试,不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加之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违法在道路上行驶易引发交通事故,希望广大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