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1、2011年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小区1-5-203室家中,先后二次强行脱掉被害人陈某(1998年11月7日出生,系被告人的女儿)的衣服,将其强奸。
2、2013年7 、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陈某骗到青铜峡市小坝镇天逸宾馆,强行将陈某拖至宾馆房间内并将陈某往床上拉拽,后陈某大声呼救,服务员听到呼救声赶往房间,陈某趁机逃离。
3、2014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小区1-5-203室家中,捂住被害人陈某的嘴和鼻子,将陈某拖到卧室后将门反锁,强行脱掉陈某的衣服并将陈某按倒在地上,陈某强烈反抗,陈某某用拳头打陈某,并将强行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亲生女儿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利用教养关系强奸陈某,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流氓罪、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伏法,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亲强奸亲生女儿的典型案件。父亲的怀抱本应是子女的港湾,父亲的双手本应是子女的依托,但却有这样一个父亲,枉顾人伦道德,将肮脏的魔爪伸向亲生女儿,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多次对女儿进行性骚扰,最终实施性侵,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在陈某某最初向女儿实施性骚扰行为遭拒后,女儿因为年幼无知不敢声张,但家人发现这些行为却只是言辞警告陈某某,安抚孩子,因为“家丑不可外扬”没有积极报警,这样就使陈某某有恃无恐,找到机会继续实施兽行,最终酿成这样的悲剧。
该起案件的发生,无疑是给社会敲响一个警钟,家人之间应当更多的相互交流和关心,及时发现那些不宜察觉的问题,在“家丑”出现时及时报警来防止更严重的后果,不要只顾“面子”而忽略“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