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5日22时许,年仅17岁的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民族风情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州北街交叉口向西50米处时,与道路南侧栏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当今社会,很多青少年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为了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也是尽其所能。很多学生都是骑着电动车、摩托车穿梭于大街小巷,一路上展示各种车技,很是“拉风”,更有一些青少年放学后成群结队喝酒娱乐,酒后自认为很清醒,驾驶摩托车回家,殊不知这些孩子心智不成熟,又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无法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家长,不要一味的溺爱孩子,而无视法律的存在,也警醒在路上上演“速度与激情”的青少年,切莫为了一时的刺激和潇洒而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