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纪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伙同赵某、王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灵武市党校门口将从学校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拦住对其实施殴打后进行抢劫,发现王某某身上没有钱,在得知王某某家中无人后,胁迫王某某带领该三人到灵武市花雨湖滨A区10-1-502室王某某家中,在家中搜得衣服三件(价值119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14276.60元)、工艺藏刀一把(价值100元)、袜子两双(无法估价)。后赵某用刀逼迫王某某借钱,王某某到楼下向邻居借钱求助,被告人纪某某与赵某、王某某见状趁机逃离现场。被告人纪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在父亲的带领下主动到灵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纪某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4495.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纪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纪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而校园抢劫案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给学生及家长的心里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本案被告人纪某某性格内向,因厌学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平时喜欢上网,经常与一些同龄辍学的少年守在学校门口对年龄小的学生索要钱财,夜不归宿,沉溺于网络游戏中,养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其父母均为农民,没有文化,不懂得怎样监管自己的孩子,放任其自由发展,导致纪某某为了满足一己私欲,铤而走险,最终触犯了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