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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被害人被两次碾压 后车自愿赔偿48万元并不能免去前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撞倒后又被一辆路过的汽车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辆车主该如何赔偿呢?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害人被两次碾压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1410302050分许,陆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海路交叉路口北侧150米路段时,与在此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刘某发生碰撞,后刘某又与左侧同方向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打电话报警,并协助120急救车抢救伤者。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害人刘某的父母亲和丈夫与李某自愿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由李某赔偿三人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已给付)。2014114日,肇事车辆投保的宁夏人保支付刘某交通事故抢救费10000元。随后,陆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同时刘某的父母亲与丈夫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民事赔偿方面,根据双方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确定被告人陆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刘某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被告人陆某应承担各项赔偿共计502914.87元,除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下剩382914.87元由被告人陆某根据80%的责任比例赔偿30633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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