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意外导致的财产损害纠纷并不少见。很多人认为,只要我的财物受损,对方就要赔偿。而这种观念则可能让无过错方背负本不该承担的责任。最近,兴庆法院审结了一起风力致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谁违法谁担责,无错应无责。
基本案情
白某将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位,陈某骑行自行车到此,将自行车停稳安放在车辆旁0.4米处后离开。一分钟后,突然一阵风将自行车吹倒,砸伤了白某车辆的车门。白某称汽车被陈某的自行车砸伤,陈某应该赔偿。陈某称自行车是被风吹倒的,不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白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划定区域内规范停放自行车,与白某车辆保持约0.4米距离,已尽到一般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停放行为合法合规。自行车因风力这一自然力作用而倾倒,系意外事件,陈某对该自然力致害的发生既无预见的可能,亦无防范的义务,故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机动车停放于非机动车位,必然与非机动车发生空间上的邻近与接触,增加被非机动车碰擦、倾压的风险,此系常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事项。白某对此风险应当预见而未予避免,仍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本不应停放的非机动车位上,使其车辆处于与非机动车混停的异常风险之中,方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现实中,不少违停、占道、违规通行的行为,看似只是小事,实则暗藏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总有人试图模糊责任、寻求不合理的补偿,而司法的清晰裁判,正是击碎这种侥幸心理的有力武器。不和稀泥,不搞折中调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司法裁判应有的温度与力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撰稿:朱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