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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买新房拒退公租房,判了!

  
 案例回顾

2023年5月4日,银川市某住房保障部门与被告签订《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小区的91.24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月租金为650元,租期两年。合同还约定:承租人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原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承租人必须主动腾退房屋,退出保障范围,拒不退房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2024年7月,被告在某小区购置了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其已完全丧失公租房承租资格,不再属于住房困难保障群体。原告工作人员依法上门告知并张贴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被告不符合保障条件,要求其限期办理退租腾房手续。期满后被告心存侥幸,拒不配合。既不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行列,也不腾退房屋,长期占用公共保障资源,且持续拖欠租金。原告遂诉至兴庆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腾退房屋、补缴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观点

兴庆法院审理认为,公租房是政府专项设立的民生保障资源,具有公益性、稀缺性,仅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房的特殊群体提供兜底保障。承租人在家庭条件改善、购置自有住房后,已不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主体资格,应当自觉遵守政策规定,主动退出保障体系,将有限的公共资源让渡给真正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体。

被告在丧失保障资格后,拒不腾退、恶意占用公共保障资源,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公租房租赁协议,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案涉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公租房是国家兜底民生、帮扶困难群体的公益性资源,资源有限,承载着民生保障的重要职能,仅针对无房、困难的特殊群体定向供给,承租人享受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不是终身福利,也不是私人房产。一旦承租人家庭经济、住房条件改善,不再属于困难保障群体,必须主动申报、自觉退出保障行列,这是每个承租人的义务。恶意占有保障性住房资源、拒不退出的行为,不仅仅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更是挤占了稀少的民生资源,导致真正困难的群众无法享受政策帮扶,破坏社会公平公正。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撰稿:冯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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