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徐某寻找结婚对象,通过抖音平台认识被告黄某。黄某以主播身份宣称可提供国际婚姻介绍服务,声称可为徐某成功介绍符合要求的跨国婚姻对象。
黄某通过微信向徐某发送了详细的跨国婚姻移民步骤,并规划了详细的签证、绿卡及结婚时间,信誓旦旦地描绘着未来的蓝图,字里行间,满是诱人的承诺。徐某心动了,向被告黄某支付了58000元。此后,黄某仅通过微信告知徐某如何在网上与外籍男士聊天。一年多的时间,漫长的等待,多次微信与未知男性聊天,但徐某的跨国姻缘,却迟迟没有进展。徐某逐渐失去耐心,向黄某提出终止服务,退还钱款,但黄某拒绝退款。一场跨国姻缘梦,就此破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约定由被告黄某为原告徐某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该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婚姻介绍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涉外婚姻介绍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返还服务费58000元。
释法说理
一、涉外婚姻介绍服务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因涉外婚姻介绍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告收取的服务费58000元应当返还。被告辩称其已按照口头协议全面履行了服务义务,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警惕“国际婚介”陷阱。任何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所谓的“国际婚介”“包结婚”等服务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涉及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认清合同无效风险。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由此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不仅服务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面临钱财两空的局面。面对通过网络平台认识的各种“中介”,应保持理性判断,充分了解其经营资质,切勿盲目转账,避免陷入维权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撰稿:柳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