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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丨口头约定全屋定制,能否维权?

  

 

 

基本案情

2023年,小张与某经销部口头达成全屋定制、装饰装修承揽协议,约定由该经销部为小张名下房屋制作全屋定制衣柜、厨房吊柜等,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小张先后支付定金、装修款。该经销部于2024年完工交付,交付后双方未组织现场验收,后小张认为交付房屋存在灶台台面开裂、全屋柜体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等问题,并称其多次要求该经销部上门验收、修复质量缺陷、退还面积差额款项,该经销部均推诿拒不履行,于是小张诉至兴庆法院。

法院审理与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双方虽未签署书面装饰装修承揽合同,但小张提交《销货单》(经销部员工签字确认货品、单价)、付款刷卡凭证、沟通通话录音、现场视频照片,结合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小张与经销部之间成立事实装饰装修承揽合同关系。小张提交的视听资料可证实灶台开裂客观存在,且完工后短期内即出现该质量瑕疵;双方仅口头约定一年质保期,完工后未开展统一验收。

庭审中,被告经销部未到庭,法院针对各项诉请进行梳理:

1.小张主张全屋定制柜体施工面积不足,要求退还差额损失:因小张未提交双方确认的面积图纸、第三方实测报告、结算清单等客观证据,无法证实约定面积、实际施工面积及差额金额,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小张要求对房屋进行全屋验收。工程验收属于承揽合同附随义务,但双方未书面约定验收标准、流程、时间节点,小张亦无证据证明该经销部明确拒绝配合验收,该项诉求无清晰可执行的履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小张要求修复开裂灶台。即便双方未书面约定质保期限,承揽人交付的施工成果仍应当符合通用外观、正常使用质量标准。灶台台面开裂属于交付后短期内显现的功能性、外观质量瑕疵。小张提交的视频、照片、沟通录音可完整佐证瑕疵真实存在,且发生在完工合理期限内,经销部作为承揽方依法负有修复义务,法院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案例指导意义

1. 口头家装承揽协议具备合法约束力

家装、全屋定制仅达成口头约定,搭配销货单、转账付款凭证、沟通录音等交易凭证,即可认定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商户不能以无书面合同为由免除质量修复、售后保障法定责任。

2. 直观外观质量瑕疵举证门槛较低

灶台开裂等肉眼可见、短期出现且影响正常使用的施工瑕疵,消费者拍摄现场视频、照片,辅以和商户工作人员的沟通录音,即可完成举证;商户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法院直接采信消费者提交的质量瑕疵证据。

3. 民事诉讼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消费者主张柜体面积差价、价款返还等金钱类损失,必须提交书面尺寸确认单、第三方实测报告、结算单据等量化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损失金额无客观佐证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 经营者无故缺席庭审将承担全部不利诉讼后果

商户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全部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部举证不利后果由商户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一)对全屋定制、家装商户经营合规警示

交易阶段:应当签订完整书面承揽合同,明确施工面积、单价、验收标准、质保期限、差额结算方式,留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尺寸图纸、测量单据,杜绝仅口头约定交易内容,规避后续举证风险;

售后管理:工程完工后主动组织双方书面验收,留存客户签字验收记录;交付后短期内出现外观、使用类质量瑕疵,应及时上门维修,避免消费者起诉维权;

诉讼应对:涉诉后务必按期到庭应诉,主动提交施工图纸、测量记录、维修沟通记录等抗辩证据,不可消极拒不出庭。

(二)家装消费者维权举证指引

交易留存:签订口头家装协议时,务必索要有商户签字的销货单,完整保存全部转账付款记录,全程留存微信、通话录音、现场影像等沟通证据;

价款维权:主张面积差额、价款退还时,提前留存双方确认的尺寸图纸、第三方实测面积报告,仅口头主张差价无书面证据将败诉;

质量维权:房屋出现开裂、破损等直观质量问题,第一时间拍摄完整现场视频、照片,同步与商家沟通并录音,完整固定瑕疵客观证据,该类证据可直接支撑修复类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撰稿: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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