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卡、充了值,商家却突然歇业或搬迁,承诺的服务无法保障,充值金额面临“打水漂”的风险,这样的遭遇正在无数消费者身上重演。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原告小张是一名新手妈妈,为了记录孩子的成长过程。小张在被告摄影店充值1500元。被告出具服务充值内容单,载明充值1500元后赠送相册、摆台,底片初修送等服务。充值后,小张在被告处拍摄了满月照,被告也按约向原告交付全部初修底片。后被告应约上门为原告拍摄孩子百日照片,但因孩子不配合未完成全部拍摄。之后被告店面搬迁,原、被告因拍摄时间无法协商一致,小张与被告沟通退费事宜无果,后将被告诉至兴庆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原告出示的充值确认单与双方的陈述相互印证,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现原告主张退还预付款,被告亦表示同意,原、被告服务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关于退费金额,原、被告一致认可扣除第一次套餐费599元与服务费100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另主张扣除第二次套餐拍摄费200元以及底片初修费用150元,法院综合考虑拍摄套餐价值、实际拍摄完成的套餐内容以及底片导出的合理费用,另酌情扣减第二次套餐拍摄费100元、底片初修费用100元,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拍摄款601元。
法官提醒
如果商家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或无法正常提供承诺的服务等导致消费者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下,消费者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主张退还预付款,但是应当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因被告不能提供相应服务导致退费,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
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撰稿: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