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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购车三年后要求“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2020年,曹某在邻居的推荐下到某车行购买了代步车,支付车款46800元,车行向曹某随车交付了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及用户使用手册。一段时间后,车辆多次出现故障,曹某要求车行履行“三包责任”对车辆进行维修,但车行却告知曹某:该车辆三包期已过,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曹某才仔细看随车证件,发现自己以为的新车已经先后过户了三次,曹某认为车行以旧车作为新车出售,其行为涉嫌欺诈,要求车行返还购车款46800元,并按3倍赔偿140400元,退还维修费1963元等。

车行辩称,交付车辆时向曹某给了用户使用手册,手册中明确约定了三包内容及期限。若其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三包期限内向车行主张,而不是时隔三年后,才以诉讼形式要求车行退赔。曹某明知车辆是二手机动车,车行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车行在案涉车辆买卖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的情况,曹某称其本意系购买新车,但车行向其交付了二手机动车,且价格偏高。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交易价格与商品价值是否相符应由买方自主判断,价格与价值不符往往是因对商品本身的性状欺诈所致,仅仅涉及标价或要价通常不构成欺诈。本案中,曹某自称其邻居购买了车行销售的同款车辆,并在邻居介绍下购车,即曹某购车前对同款车辆有一定了解,后车行将车辆、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交付曹某,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知道案涉车辆系二手机动车,所以对其购买车辆后近三年才诉至法院称车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关于曹某主张车行退还车辆维修费的诉请。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等,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本案中,车行并未举证证明其向原告告知了案涉车辆的三包条款、包修期及三包有效期或提供了三包凭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已过三包有效期,故判决车行向曹某返还维修款。最终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为防范购车消费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应着重注意以下三点:

一、核验“两证”定性质。车辆登记证与行驶证是认定机动车法律属性的法定凭证,签购车合同前务必逐一核对,切勿轻信销售方的口头宣传或承诺。

二、索要“三包”留凭据。销售者依法负有主动告知三包条款、包修期及有效期的法定义务;消费者亦应主动索取并长期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否则保修权益将难以获得有效保障。

三、主张“退赔”须及时。“退一赔三”的适用前提是销售者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欺诈行为。一旦发现权利受损,消费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超过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撰稿:王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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