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刘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地区销售经理的职务,工作期限自2023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工作地点在银川市(城市)范围内,薪酬福利包括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福利。刘某入职后存在多次未按规章制度打卡,未提交工作汇报的情形,公司多次提醒后,刘某仍未予以改正。2025年7月15日,经某医院诊断刘某怀孕。某医药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刘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认为其处于孕期,某医药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故刘某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并诉至兴庆法院。
裁判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为由辞退怀孕女职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需认定孕期女职工的行为有无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才符合依法辞退的条件。本案中,某医药公司以刘某多次未按照《员工手册》及《日常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考勤打卡,未提交工作汇报,且经某医药公司多次提醒督促未予改正,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考勤打卡、提交工作汇报系因怀孕就医所致,某医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解除决定,该解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刘某主张某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女性因生育承担了无法由他人替代的生理成本,极易被市场转化“就业歧视”。为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法律在制定时考虑了女职工的这一特殊情况并进行倾斜性保护,但法律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并非无底线。为在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中找到利益平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三期”女职工存在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依法辞退的程度,应采取严格审查态度,核心判断标准为考量女职工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是“滥用权利”还是“生理客观需要”,若女职工确实恶意对抗管理、无故长期缺勤,用人单位多次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且仍不予改正,则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无需承担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撰稿: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