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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有转账记录就能认定借款?法院:未必!

  

 

 

日常生活中,亲友、生意伙伴间资金转账往来十分常见。不少人认为只要有转账流水,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实则不然,资金流转不等同于借贷事实,民间借贷成立有着法定认定标准。近日,兴庆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凭转账凭证索要借款,因无法证实双方借款合意,最终,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曾口头协商合作开展垃圾清运项目,后续原告退出项目,由其儿子接续参与经营事务。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原告分29笔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累计金额384020元。项目结束后,原告认为自身资金投入多、实际回款数额少,收益差距明显,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案涉转账款项均为借款,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庭审中,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案涉全部款项均为垃圾清运项目合作资金,并非借贷资金,并提交聊天记录、项目结算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微信沟通记录均围绕项目运营、设备采购、事务推进展开,通篇未出现借款、还款、利息等能够体现借贷合意的文字表述。案涉转账行为均发生在双方合作存续期间,原告之子也实际参与项目结算事宜,双方签订的结算文件进一步印证案涉款项用于合作经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核心要件。当事人仅提交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对方抗辩款项属于其他经济往来的,抗辩方提交有效证据后,主张借贷一方仍需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本案中,原告虽提交转账流水证实资金交付事实,但未能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也未能提供双方形成借款合意的聊天、录音等有效证据。原告以投入收益失衡为由推定借贷关系成立,仅为主观推断,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借贷关系认定双重标准,缺一不可。日常民间借贷纠纷中,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不能直接等同于借款。想要认定借贷关系,既要证明钱已经实际交付,也要证实双方事前达成借钱、还钱的一致意思表示,两项条件同时满足,借贷关系方可成立。

2.经济往来性质区分明晰,谨防认知混淆。生活中资金往来形式多样,合作出资、货款往来、垫付费用,赠与款项等,均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款项发生在合伙经营、生意交易期间,优先按照基础合作、买卖等法律关系界定,不能一概按照借款处理。

3.留存完整借贷证据,规避诉讼风险。自然人之间发生资金出借行为时,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凭证,写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标准。妥善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切莫仅凭口头约定交付资金,一旦产生纠纷,缺少合意证据将难以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4.遵循举证规则,合理主张自身权益。诉讼过程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借款关系成立,应当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充分举证。对方提出款项系其他债务抗辩并提供证据后,主张方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撰稿:戴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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