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既出具民事调解书,又出具民事判决书,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近日,兴庆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便出现了这既“有趣”又彰显司法智慧的一幕。
基本案情
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某村村民王某欲翻建房屋,与本村村民马某达成包工包料施工协议。马某雇佣李某、张某帮工期间,张某操作挖机推倒旧房时不慎将李某砸伤。李某住院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由马某先行垫付。因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马某、张某、王某诉至法院。同时,因马某为工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李某将某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三自然人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8万余元。
案件处理
法官注意到,四方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彼此熟识,但家庭均较为拮据。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人充分发挥派出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多次组织当事人到月牙湖法庭调解。通过面对面沟通、背对背协商,反复斡旋于四方之间,最终促成李某与马某、张某、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两名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然而,保险公司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针对这一情况,法院决定将李某与保险公司的纠纷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便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启动理赔程序。最终,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李某与张某、王某、马某之间的调解协议,同时以民事判决书确定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为何出现一案两份文书呢?
为何一案会出具两份文书?这并非“一案两判”,而是“调判结合”的规范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可在判决中予以确认。本案涉及侵权与保险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为查明事实、减少诉累、节约资源,法院依法合并审理。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赔偿能力,积极引导协商解决,允许纠纷“分批化解”,最终以“一个案件两份文书”的形式顺利终结诉讼程序。
本案中,调解与判决两种方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使原告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各方矛盾得以就地化解,既减轻了群众来回奔波的诉累,也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了刀刃上。下一步,兴庆法院将继续探索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便捷与温度。
撰稿:刘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