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兴庆法院审结一起涉医保骗保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以获利为目的,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给他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最终双双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温某在本人未患糖尿病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多次冒用被告人欧某某的医保卡,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多家医院购买司美格鲁肽注射液26支并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基金一万余元,后将部分药品销售给他人。欧某某明知温某冒名虚开药物并报销,仍将其医保卡出借给温某使用,并收取报酬一千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全额退赔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二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医保卡具有实名属性,倘若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的医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损失的,可能构成犯罪受到严厉惩戒。法官提醒,任何企图蚕食“救命钱”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撰稿:张林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