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张某出生于1933年,于1958年与王某结婚并生育三名子女,1996年王某去世,后张某与文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文某在与张某结婚前已孕育两名子女。后张某、文某分别于2020年、2021年去世。双方去世前,张某与王某的三名子女和文某的三名子女签订《协议书》,载明文某由其子女文小某养老送终,张某一次性向文某支付现金6万元,张某婚前婚后财产,包括社保局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统归张某所有,文某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本协议签字生效后,文某及其子女不得再向张某主张任何事由。现因张某(已故)在原单位集资款的领取需要签字,但原单位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予认可,无奈,张某子女将文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书》有效。文某子女辩称,对该《协议书》认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一条件。这意味着,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清楚地说明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什么问题。
具体到“确认之诉”(即请求法院确认某个法律关系或事实存在与否的诉讼),法院在受理时会严格审查起诉条件,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对那些不能直接产生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没有必要单独起诉的问题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后,能够直接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变动的法律关系或事实,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并非所有有争议的事实或法律问题都可以单独要求法院确认。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子女)和被告(文某的子女)双方都一致认可《协议书》是有效的,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议。既然没有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也就不具备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撰稿:郑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