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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失联、屡教不改……这两名缓刑人员亲手把自己“送”回了高墙

  

 

 

近期,兴庆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两起撤销缓刑案件,两名缓刑人员本已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却因无视法律规定,挑战监管底线,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一:报到失联型

基本案情

任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任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自行前往他处躲藏以躲避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

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任某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

报到是缓刑监管的第一道门,司法行政机关的每一次通知都是在给你机会,千万不要选择无视!

案例二: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不思悔改,屡次违规,不按时汇报,多次私自越界、人机分离等,被训诫、警告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后提请治安处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

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

缓刑考验期不是“假期”,更不是“护身符”,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才能真的自由!

法官提醒

法院依法决定适用缓刑,是相信罪犯有悔改之心,有自控之力。这是一份信任,更是一份考验。

不要等到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到那时,缓刑已成实刑,档案上留下的撤销记录,将伴随一生。

高墙之内,是失去自由的代价,高墙之外,是唯一的机会。望珍惜法律给予的机会,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撰稿:安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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