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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出游遇强制消费、恶意甩团? 法律为你撑腰!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王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云南7日游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团费。行程中,旅行社以王某未参加自费项目为由,擅自减少约定游览项目,并恶意将王某滞留在景区,导致行程无法正常进行。事发后,王某向当地旅游执法大队投诉,旅行社已被依法行政处罚。返程后,王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团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兴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旅行社在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拒绝履行合同,缩减游览项目、滞留游客,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严重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王某旅游团费。

法官说法

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旅行社不得以游客不参加自费项目为由,恶意甩团、滞留游客、擅自缩减行程,更不能强迫消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却拒绝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维权·守诚

✅ 致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自费项目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遇到强制消费、恶意滞留等侵权行为,保持冷静,切勿与对方发生激烈冲突;务必保存好合同、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 致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守底线,不得以游客不参加自费项目、不购物等为由,擅自变更、减少或取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严禁以任何方式胁迫、诱导、变相强迫游客消费,更不得采取甩团、滞留等极端手段;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旦发生纠纷或突发情况,应积极与游客沟通协商,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更不能以违法方式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撰稿: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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