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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包过”承诺不靠谱,购房定金难返还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李某名下房屋,杨某依约向李某支付定金20000元及首付款160000元。因杨某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为简化流程,杨某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中介机构向杨某承诺贷款一定能办下来。后因贷款未能获批,杨某无力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定金与首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双方调解,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释明责任边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退还原告杨某首付款160000及定金10000元,双方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释法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为贷款未获批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法履行时,定金与首付款如何处理。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杨某因贷款未办理成功无力购房,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首付款并非定金性质,系杨某为履行合同支付的购房款,在合同解除且无约定扣留情形下,卖方应予退还。法官据此释法明理,在维护契约严守与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促成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回一半定金,纠纷得以理性解决。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房屋买卖中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规范办理贷款手续。购房贷款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本人亲自提交材料、核对信息,非必要不委托他人代办关键流程,即使委托他人代办,也应委托合法合规的机构,不参与 “高评高贷”“零首付” 等违规操作,守住合法合规底线。二是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务必查验中介营业执照、备案资质,拒绝 “一条龙包过贷款”“内部绿色通道” 等虚假承诺的黑中介,此类机构常通过伪造材料、虚假包装骗取审批,不仅易导致贷款失败,还可能使当事人承担征信受损、涉嫌骗贷的法律风险。三是明晰定金法律性质。定金具有担保履约的法律效力,支付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切勿盲目签约付款,避免因自身原因违约后无法追回定金。四是完善合同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贷款失败、合同解除后的款项退还、责任承担等条款,以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减少争议发生。房屋交易金额大、流程复杂,惟有选择正规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签订合同,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撰稿:柳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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