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当事人: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我院开展审结生效案件诉讼费退付专项工作,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不需要承担诉讼费或承担部分诉讼费,且尚未办理诉讼费退付的当事人依法进行退付。因部分当事人无法联系、未提供退付收款账户信息或经本院通知未办理退付手续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诉讼费退付的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联系原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原案件承办审判业务部门办理诉讼费退付事宜;
二、当事人申请诉讼费退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办法官和主管领导签字的《诉讼费退付审批表》;
(二)当事人账户开户行信息;
(三)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四)缴费票据(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三、诉讼费退付应为退付当事人账户开户行信息,不得提供代理人和代交人账户信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诉讼费退付至个人账户,为法人、法人分支机构、社会组织的退付至其公户。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已注销等特殊情况特殊办理。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