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不容侵犯,近日,兴庆法院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依法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
【案情还原】
被告人李某酒后乘坐营运公共交通工具,在车辆行驶途中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影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公共交通工具是承载千家万户出行的“移动方舟”,其安全行驶维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冲动,在车辆行驶中抢夺方向盘,虽未酿成事故,但其行为已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在此呼吁: 安全出行无小事,每一位乘客都应文明乘车、理性处事。遇到纠纷时,请多一份包容,少一份冲动。同时,若发现他人有干扰驾驶的危险行为,请勇敢发声、及时制止。让我们共同守护好手中的“安全盘”,营造平安有序的出行环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撰稿:翟国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