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揭开了动物检疫领域一道触目惊心的黑幕。在被告人王某某任职某畜牧站的四年多时间里,一张张关乎食品安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竟在其手中沦为可以“交易”的商品。最终,被告人王某某因触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而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某畜牧站工作期间,收受宁夏某牧业有限公司的财物,违反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规定,在未见到肉牛活体,且未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多次为其出具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法院审理
兴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和一时侥幸心理,触犯了法律,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法官提醒
本案绝非孤例。近年来,类似“只盖章、不检疫”的渎职行为在多地时有发生,暴露出个别检疫环节的松懈与漏洞。一张虚假的合格证明,如同为潜在的疫病传播与食品安全风险打开了后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动植物检疫是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的重要屏障,每一道程序都是刚性法律要求,绝非可讨价还价的儿戏。每一位检疫工作人员都必须清醒认识到,手中的印章代表着国家的公信力与沉甸甸的责任。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绷紧法治之弦,将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依照规程执行每一项检疫操作,确保出具的每一份证明都经得起检验。只有筑牢这道防线,才能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负职责与人民的信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撰稿: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