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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银发族”跟团出游不幸离世,谁来承担责任?

  

春节将至,不少老年人选择通过旅游丰富生活、感受年味。跟团游以其便捷、省心的特点备受青睐。然而,旅途中的风险,尤其是对健康状况复杂的老年群体而言,不容忽视。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厘清?各方应如何履行义务,筑牢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年逾八旬的胡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温泉一日游”。合同明确载明“70以上如无直系亲属陪同无法接待,75岁以上旅客无法接待”,但旅行社未核查参团人员年龄及健康状况。行程中,胡某某在泡温泉时突发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经了解发现,该团45名游客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旅行社仅安排一名导游同行,未安排医务、急救、安全员等人员陪同。工作人员仅在乘车时为游客进行了安全讲解。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旅行社存在明显过错:一是未审慎核查高龄游客健康状况及旅游者年龄,接纳超出合同限定年龄的人员进入旅游团,对不宜出行的事项亦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未对泡温泉活动中的特定风险进行充分、有效的安全告知;三是未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强度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安全保障措施和人员配备上存在疏漏。而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身体亦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应知晓自身状况对泡温泉活动的适应性,合理选择旅游项目,旅游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未尽审慎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春节出游高峰来临,银发旅游热度攀升,老年人出行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旅行社及经营者应把好三道关:一是严把组织关,组织老年团必须主动核查年龄与健康信息,对不适宜项目应履行告知和劝阻义务;二是做实告知关,针对行程中的具体活动风险,需以显著方式反复提示,确保理解到位;三是筑牢保障关,为老年团队配备必要的随行保障力量,制定并熟悉应急预案。老年游客及家属也要量力而行,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审慎选择旅游产品与活动强度,报名时主动说明健康状况,携带必备药品。子女应主动了解父母行程,帮助评估风险,做好提醒与支持。

银发之旅,平安是第一要义。唯有经营者严守安全底线,旅游者增强风险意识,家属履行关爱责任,方能共筑平安、和谐的老年旅游环境,让老有所乐,安享幸福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撰稿:刘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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