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兴庆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案件进行时丨美容店内遗失金饰,商家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日,赵某花费7027元购买一条金项链。2025年7月22日晚,赵某前往王某某经营的某某美容店做面部清洁服务,因服务操作需要,王某某要求赵某摘掉脖子上的金项链。服务项目临近结束时,王某某曾询问赵某项链的位置,赵某抬胳膊示意项链就在身边,随后起身准备离开。在与赵某聊天过程中,王某某顺手抽拉美容床单带回清洗,并未留意项链是否遗落在床单上。次日,赵某发现金项链遗失,返回美容店询问是否遗落在床上,王某某告知其床单已清洗。赵某怀疑项链进入洗衣机内,王某某拆解洗衣机后仍未找到项链。协商无果后,赵某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金项链,若无法返还则赔偿财产损失7027元。

法院审理

兴庆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美容店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某作为经营者,在要求客户取下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对该物品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本案中,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王某某主动要求赵某摘下金项链,在服务过程中虽询问过项链位置,但未对项链的状态进行确认,后续擅自抽拉清洗床单的行为,直接增加了项链遗失的风险,且在发现项链遗失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找回,存在主要过错。赵某作为项链的所有权人,在王某某示意项链位置后,未及时检查确认是否妥善保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对赵某的项链遗失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赵某4918.9元,剩余30%的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对于美容、足浴、美发等需要顾客取下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的服务行业,经营场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仅停留在口头提醒,更需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中。本案的发生暴露了部分商家在顾客财产安全管理上的疏漏。在此,法官提醒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规划场内布置,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同时,消费者也应尽到自身审慎保管义务,在取下贵重物品后确认存放位置,离店前仔细检查物品是否取回;若发生物品遗失,应第一时间保留消费凭证、监控录像、报警回执等证据,通过 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撰稿:李国群

来源: 责任编辑:
☆ 兴庆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兴庆区人民法院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