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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法速递”微课堂丨交通事故我全险,为何赔偿还有我?

  

在前几期兴法速递微课堂普法中,我们讲解了无责赔付制度,回应了“交通事故我无责,为何赔偿还有我”的缘由。今天这一期,针对广大全险车主关切的“即使购买了全险,在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仍然要承担部分费用”的疑问,推出本期专题普法。

一、什么是“全险”?

答:“全险”不是专业的保险合同术语,而是车主在购买较为齐全的汽车保险险种组合后的通俗说法。商业险中常见的险别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司机责任险、乘客责任险等。一般来说,购买了车损险、三者责任险和司乘险,已经能够保障大部分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或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间接损失,这两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负担,需要由侵权车主自行承担。

二、什么是间接损失?包含哪些类别?

答:间接损失,是“直接损失”的对称。又称“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构成间接损失的可得利益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的预期利益;(2)必须是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3)必须是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联并因之而丧失的利益。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间接损失包含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三、交强险是否承担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或者其他应承担赔偿义务人承担,交强险不承担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赔偿责任,

四、商业险是否承担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都会约定有对于间接损失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但约定有免责条款并不当然表示该条款有效。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责条款。此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赔偿额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其免责条款应同时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才能生效。

五、法律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全险”并不等于全赔,尤其是在涉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通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对此类损失免除赔付责任。因此,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充分了解自身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也需依法合理承担相应的间接损失赔偿责任。希望通过本期的讲解,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地认识车险保障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撰稿:厚小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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