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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 施工交叉作业致人损害,各方如何担责?

  

 

一次施工,一场跌落,造成九级伤残。面对雇工索赔,发包方与相邻施工方相互推诿,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陈某经被人介绍到B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从事刮腻子工作,事发当天,陈某在案涉工程一楼脚手架上施工时,因A公司在二楼施工造成裸露在一楼的天然气管道晃动,进而碰撞陈某站立的脚手架致使其摔落受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急诊救治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陈某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伤残和三期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称陈某为坠落导致胸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需误工期180日,护理日90日,营养日90日。陈某诉至兴庆法院请求判令A、B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诉讼中,B公司称其将部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外包公司,陈某所干工作内容即为外包部分,故陈某与其公司不具有用工关系。另外,B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陈某是因A公司施工过程中碰到了脚手架才坠落受伤,故应由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则认为陈某自认其是B公司的工人,其在工作中受伤,与A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B公司自认其承包了案涉工程,原告又系在案涉工程工作时受伤,在B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公司将陈某施工部分的劳务分包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又雇佣陈某的前提下,依据现有证据情况,认定雇佣陈某的主体为B公司。

关于各方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现场情况,A公司的施工作业行为与陈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一楼、二楼系同时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有一定预判,但其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降低施工安全风险,亦未在原告施工时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其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被雇佣工人,应当提前预判、积极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但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应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案件情况,根据A公司、B公司及陈某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A公司对陈某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B公司承担30%的责任,陈某自负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结果,清晰展现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警示各方:施工方在交叉作业中必须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主动协调并采取防护措施;雇主应对作业现场尽到统一管理、风险预判和安全保障责任;提供劳务者自身也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可见风险主动防范。安全生产需要各方各尽其责,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撰稿:董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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