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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树倒车伤”,谁来买单?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的一天,原告杨某驾驶其爱车沿某道路行驶时,旁边绿化带处的树枝突然断裂砸中其车辆,导致车辆前机盖、左右A柱等多处损失。杨某认为自己的车辆使用时间不足5个月,且使用期间车辆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给其造成极大财产损失,遂将对绿化带树木负有管护职责的某绿化养护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贴膜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及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7500元。某绿化养护中心认为此次事故是因暴风雨极端天气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并非绿化养护中心存在管护过错导致,因此绿化养护中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兴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绿化养护中心作为银川市城市绿化养护单位,理应对其所负责区域内的树木尽到充分、合理的管护职责。尽管绿化养护中心提交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当天全市有大到暴雨并伴有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但在前一天已发布气象风险黄色预警情况下,该中心既未对事发路段绿化带树木采取修剪、加固等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也未对路过行人及车辆进行提前预警,故其具有过错,应对本次事故导致案涉车辆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杨某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车辆贬值损失为5202元。据此,结合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被告某绿化养护中心赔偿原告杨某车辆贴膜损失1000元、车辆贬值费5202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6502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林木造成他人损害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林木管理人需对自身已充分尽到管护义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包括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的安全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加固高危树木等职责。若无法举证已充分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仅以极端天气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木管理人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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