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该如何界定相关责任呢?
基本案情
小吴与小太系高中同学。今年5月中旬,小吴在晚自习后于楼道内与同学追逐打闹,不慎碰撞到同学小太,导致小太的手机摔落,手机玻璃背板出现裂纹。学校楼道内的监控视频清晰地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事件发生后,小太父母联系小吴父亲吴某,要求吴某赔偿手机损失。双方到手机官方售后询价后,因维修费用过高,吴某拒绝赔偿,故小太将小吴及其父亲吴某诉至兴庆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在与同学追逐打闹过程中不慎撞到小太,导致小太手机摔到地上损坏,小吴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承办法官经向手机官方售后询价,结合小太手机购机时间、损坏程度及市场价值,最终判决小吴赔偿小太损失费2598元,因小吴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笔赔偿款最终由小吴父亲吴某承担。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案明确了监护人责任的两层含义:一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负有替代赔偿责任;二是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也只能适当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小吴父亲吴某作为小吴的法定监护人,依法需要对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身心尚处于发展阶段,安全意识与风险认知能力相对不足,容易在校园活动中因一时冲动或疏忽引发侵权事件。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家庭方面,监护人应切实履行教育和管护义务,引导孩子树立规则意识与责任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财物保管与行为自律教育;学校方面,应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完善课间及课后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法治与安全教育,提升学生自我保护与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家校协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育人合力,共同构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撰稿:谷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