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违法转包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
某建筑公司将其中标承建的商业广场项目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包工头陈某。陈某组织李某等30名农民工进场施工,约定按工作量结算工资。工程完工后,因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结算纠纷,陈某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累计拖欠30人工资共计128万元。李某等农民工多次向陈某讨薪无果,遂将建筑公司、陈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争议焦点:违法转包下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认定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农民工主张,建筑公司作为合法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应与陈某共同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建筑公司则辩称,其与农民工无直接合同关系,工资应由实际施工人陈某支付,且拖欠系因发包方未足额拨付工程款所致;
陈某陈述,承认拖欠工资事实,但称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建筑公司作为转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违法转包人承担工资清偿主体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违法转包情形下农民工工资责任的认定,裁判依据如下:
违法转包行为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筑公司将中标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陈某,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转包行为,该转包合同自始无效;
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建筑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对农民工工资负有法定清偿义务,不得以与发包方之间的结算纠纷对抗农民工工资支付请求;
陈某的连带责任: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直接雇佣农民工并参与工资结算,对拖欠工资具有直接过错,应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128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某等农民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效果:农民工权益得保障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义务,128万元工资全额发放至农民工账户。农民工代表李某表示:“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帮我们要回了血汗钱,心里终于踏实了!”陈某亦认识到违法转包的法律风险,承诺今后将依法合规用工。
典型意义:司法裁判筑牢农民工工资“保护墙”
本案系违法转包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准确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明确“违法转包的承包人是工资清偿第一责任人”之裁判规则,既有力保障了农民工“劳有所得”的基本权益,也对建筑行业违法转包行为形成司法震慑,彰显了司法在维护劳动报酬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撰稿: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