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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入职时交的“风险保证金”,离职时能要回来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但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劳动者入职时以风险保证金等名义缴纳押金,作为劳动者,应该怎么维权呢?近期,兴庆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背景

2022年5月,哈某与某检测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哈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交接表》上当事人确认处打印有“确认个人证件及薪资全部结清”,哈某在此处签字。哈某称入职时以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了押金2000元,某检测中心不予退还,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支持押金请求。哈某遂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哈某提交了与该检测中心负责人的录音,录音记录了双方协商押金退还事宜,但未明确押金数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哈某虽无法证实押金数额,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某检测中心违法收取押金,故应由某检测中心对押金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因某检测中心否认收取押金,未明确押金数额,故对哈某主张的押金2000元予以采信,确定某检测中心应退还哈某押金2000元。判决后,某检测中心未上诉并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入职时收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变相收取押金,实际上是把企业经营风险变相转移给劳动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变相收取押金,属于违法行为,让用人单位来承担押金数额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对其违法行为担责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注意保留被收取押金的证据,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撰稿:朱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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