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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幼童逗狗被咬,责任这样划分!

  

 

案情回顾

未满四周岁的幼童陈某及其父母至某家居市场厨具店内挑选商品后准备离开时,走在后面的陈某突然折返,拍打店内的饲养的犬只尾巴,犬只反击咬伤了陈某右手手背。后陈某至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并接种狂犬病疫苗5支,产生治疗费及交通费。陈某及其父母将店家诉至兴庆法院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咬伤幼童的犬只系店家从他人处领养后未办理狗证,未注射疫苗,事发当日未系狗绳。法院认为,其厨具店系个人经营,其经营者作为动物饲养人,因未对犬只履行合法登记、疫苗注射、系绳管理等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因监护失职,对陈某故意逗狗的行为未加阻止,存在监护失职,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判决店家需对案涉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需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000余元。

法官提醒

此类因未成年人逗弄宠物致伤的事件时有发生,须引起各方重视。对家长而言,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安全的首要保障者,需增强安全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在公共场所,务必全程看护,及时干预危险行为;对饲养人而言,务必严格遵守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犬证、定期接种疫苗、外出使用犬绳,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尽责,才能有效避免类似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撰稿:谢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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