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装修质量争议 引发合同履行僵局
业主李某与某装修公司因房屋装修产生纠纷。双方此前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60天,总价款18万元,分三期支付(首付60%、中期30%、尾款10%)。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指定品牌地砖(合同约定为品牌A,实际使用低价品牌B),墙面涂料存在明显色差,且未按期完成水电改造,逾期达15天。李某以“装修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工程款5.4万元。装修公司则以“业主拖欠进度款”为由单方面停工,导致工程停滞超过两个月。
李某遂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装修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1万元、预估整改费用2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装修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8.6万元,并依合同约定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质量瑕疵 与履约抗辩的法律边界
(一)装修质量责任:地砖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墙面涂料存在色差,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二)履约抗辩的合理性:业主能否因质量瑕疵拒付全部中期工程款?装修公司单方停工是否构成违约?
(三)合同解除条件:当前履约状态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法院判决
质量瑕疵 与履约抗辩的法律边界
法院经审理认定:装修公司违约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装修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指定品牌地砖、墙面施工不达标,且逾期完成水电改造,已构成违约。但上述瑕疵可通过整改修复,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程度(如未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等重大问题),故李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
业主抗辩部分合理。李某拒绝支付全部中期工程款超出了合理范围,但可就已确认的质量瑕疵(地砖品牌不符、墙面色差)及工期延误损失,主张相应款项的扣减。法院综合考虑整改成本及延误影响,酌定扣减2万元(含1万元工期损失)。
装修公司停工行为构成违约。装修公司以“欠费”为由直接停工,未通过催告、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导致工程长期停滞,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装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地砖、重新粉刷墙面,并整改水电接口至符合行业标准;
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6.6万元(原应付8.6万元,扣减2万元质量及工期损失);
装修公司向李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未支付的中期款5.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法院对合同约定比例予以酌定降低);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效果
明确规则 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判决作出后,法官向双方释明法律依据及整改要求,李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法院厘清了责任,我们后续装修有了保障。”装修公司负责人亦表态:“会按期完成整改,以后一定严格按合同施工。”目前,装修公司已进场整改,李某按判决支付了扣除后的工程款,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司法裁判 规范家装市场秩序
本案是装饰装修领域常见纠纷的典型代表。法院通过精准认定违约责任、合理划分损失承担,既维护了业主对装修质量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一拒了之”导致工程停滞、损失扩大的局面。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轻微违约不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履约抗辩需与瑕疵程度相当”等裁判规则,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引导家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撰稿: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