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法院受理的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魏某,要求其支付租金。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尝试电话联系魏某,但魏某始终推诿,拒绝提供住址,亦不愿配合法院应诉。因无法有效送达,法院最终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就在公告即将届满之际,主审法官再次拨通魏某电话。魏某显得十分意外,坦言“以为拖得久了,法院就不会再找我了”,甚至以为“躲一躲事情就过去了”。法官耐心向其说明开庭时间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魏某的态度开始动摇,并含糊表示租赁设备已被公司收回。
尽管法官在庭审中重点核实租赁物是否收回,原告代理律师却表示需进一步核实,未能当庭说明情况。为查明事实,闭庭后法官再次联系魏某,向其释明租赁物被收回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并鼓励魏某出庭陈述事实、提交证据,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令人欣慰的是,第二天魏某主动携带付款凭证和租赁物收回通知来到法院。法官迅速组织第二次开庭。经审理查明,涉案设备确已被融资租赁公司收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无权再要求承租人支付后续租金。但由于原告方起诉时未掌握该情况,仍主张全部租金。若魏某继续消极回避,法院在缺席审理中可能无法查明设备实际使用状况,从而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结束后,魏某感慨道:“以前总觉得被起诉丢人,能躲就躲。这次经历让我明白,法院是讲事实、重证据的地方。主动配合法官,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特别感谢法官多次耐心联系,为我挽回了损失。”
现实中,许多当事人不愿“对簿公堂”,倾向于回避诉讼。法官提醒,消极应诉不仅无法"躲过”纠纷,还可能使自身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主动应诉、积极配合,既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只有勇敢直面问题,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最优解。
撰稿:蒋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