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逛商场时不慎将一部价值5199元的手机遗落在商场某店铺内,经调取店内监控,证实手机被段某拾得。张某报警后,民警及张某均多次致电段某要求其返还手机,但段某后续拒不接听电话,且将拾得手机变卖。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段某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手机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张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段某捡到了张某的手机,段某应当返还。但段某在捡到手机后转手便将手机出售,导致手机已无法返还,段某存在主观故意,应当赔偿张某损失。结合案涉手机购买时间、使用情况等,最终法院判决段某赔偿张某损失4900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拾金不昧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他人物品却拒不返还,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受到坚决的否定与谴责。若拾得财物不予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除了应承担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或侵占罪。如果失主遗落物品价值较高,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及确定非法占有人的,在要求对方归还拾取物但对方拒不归还的,失主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针对生活中遗失物品后的常见问题,法官进行了梳理总结:
01不慎遗失的东西是谁捡到就归谁吗?
法律上的遗失物,指的是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非基于真实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失主此时虽然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但不能称之为丧失占有,此时仍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
02问对方捡到我的东西要求好处费,该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的,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费用的必要支出,具体来说是指需要支出且已经支出的费用,比如相互联系的通讯费、交通费等。如果对方索要的好处费并未用于上述必要费用支出,您可以拒绝支付。
03如果失主发布了失物招领信息并承诺给拾得人酬金,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品的,失主是否必须支付承诺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若失主为寻找遗失物发表悬赏且承诺支付酬金,拾得人交付遗失物时应当获取相应报酬,若失主不履行承诺酬金,拾得人有权要求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撰稿:郭威